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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三条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包括海关总署在直属海关设立的商品价格信息机构)负责本关区的预审价工作(以下简称预审价部门)。
  第五条 适用A类、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向预审价部门申请预审价。
  第六条 各直属海关应该根据关区价格管理情况对本关区适用预审价的商品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商品:
  (一)进口货物市场行情波动较大,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难以及时掌握价格资料的;
  (二)进口货物价格资料不足,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多次提出价格咨询的;
  (三)进口货物价格审核中存在疑难问题,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多次申请价格专业认定的;
  (四)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审价存在其他困难的商品。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商品的,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货物进口地海关预审价部门提交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详见附件1) ,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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