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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年11月29日 署税发〔2011〕419号)


各直属海关: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总署制定了《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暂行规定》第六条对适用价格预审核的商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关应该根据本关区的进口商品和价格管理情况确定本关区适用价格预审核的具体商品范围。
  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提交预审价申请,主要是为了保证海关在有关企业实际申报货物进口前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及时作出价格预审核结论。海关在收到预审价申请后应尽快开展审核工作,确保通关效率。
  三、实施价格预审核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通关效率,因此《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对内销保税货物是否实施价格预审核,各关可以根据关区情况自行决定。
  四、价格预审核需要各关关税职能部门、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的密切联系配合。总署目前正在开发价格预审核系统,以便于各关开展此项工作。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各关应制定本关的联系配合办法,确保各有关部门沟通顺畅,联系紧密,关区价格预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关应做好后续监控工作,防止不法企业通过价格预审核“试单”。对于企业多次申请价格预审核但不实际进口货物的,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发现有其他瞒骗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缉私部门。
  六、各关应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关的价格预审核管理规定,于2012年1月1日前在关区内实施价格预审核制度。对于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对外公告。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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