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2011年11月29日 署税发〔2011〕418号)
南宁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现就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范围及具体免税数量(金额)详见本文所附《“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对该免税清单所列展览品超出限定的免税数量(金额)销售的和在展览结束后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该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照章征税。
二、有关展览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