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情况总结的通知
(厅质监便〔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我部自2010年3月起,在全国交通建设领域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并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交质监发〔2010〕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地高度重视,通过广泛宣传、强化基层、夯实基础、树立典型、确定标准,形成了各方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活动成效显著,有力的促进了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
为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常态化管理,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两周年之际,请各地将两年来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并提交相关资料(附件1),填写相关统计表(附件2)。相关要求如下:
一、总结内容
(一)“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组织情况;示范项目的推进情况;达标考核标准的编制与落实情况。
(二)“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成效。围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六项重点内容,对具有代表性、比较成熟的具体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可以以案例形式进行介绍。同时,对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阐明原因。
(三)深入推进“平安工地”长效机制建设的具体措施与工作建议。提出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常态化管理的基本思路、举措,以及对部提出的工作建议。
二、其他要求
(一)总结评估时应重点突出对项目创建出的典型经验,以及基层实践摸索出的管理模式进行提炼分析;
(二)总结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为宜;
(三)本地区部提名示范项目的总结材料应附后。
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将本地区“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情况总结报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传 真:010-6529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