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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个人化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等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使用单位名称

 

所属区县

 

管理部门

 

安全存取模块(SAM)卡管理员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医保编码

 

安全存取模块(SAM)卡应用统计

安全存取模块(SAM)卡编号

安装应用位置

注销理由

  

□丢失

□损坏

□业务网点取消

  

□丢失

□损坏

□业务网点取消

  

□丢失

□损坏

□业务网点取消

(如数量多,可另附安全存取模块(SAM)卡应用统计清单)

安全存取模块(SAM)卡归还数量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人:

日期:

 

管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

 

                          日期:

 
 

经办人签字:

 

注销时间:年月日时分



  附件5:
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以下简称居民健康卡)产品的管理,确保居民健康卡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相关工作。依据《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规范V1.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涉及检测的居民健康卡产品包括居民健康卡的芯片、卡片操作系统(COS)、成卡以及居民健康卡读写终端或读写模块(以下简称终端)等,不包括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检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居民健康卡产品生产单位,各单位所提供的居民健康卡产品须通过卫生部指定的权威IC卡及终端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负责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委托专业指定权威检测机构实施居民健康卡相关产品的检测,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检测管理办法及规范的制定;
  (二)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产品备案申请;
  (三)依据本办法对申请单位的备案产品检测申请进行审核;
  (四)组织产品备案检测及定期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五)监督检查产品备案检测情况;
  (六)对通过审核的产品颁发居民健康卡产品备案证书;
  (七)负责备案产品信息的出版、发布。
  第五条 指定权威检测机构根据《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及终端产品检测规范V1.0》、《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检测规范V1.0》对送检产品实施测试,并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主要职责如下:
  (一) 配合注册管理中心制定检测规范;
  (二) 配合注册管理中心明确送检要求;
  (三) 明确检测费用及检测周期,并知会注册管理中心;
  (四) 实施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 定期向注册管理中心提交检测情况汇总报告。
  第六条 产品生产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相关产品检测,主要工作如下:
  (一) 向注册管理中心提交产品备案检测申请;
  (二) 根据要求向指定权威检测机构提交相关产品资料及产品;
  (三) 配合指定权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四) 获取检测报告和居民健康卡产品备案证书。

第三章 产品备案检测流程

  第七条 提出产品备案检测申请的单位应符合《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备案单位资质要求,并通过注册管理中心的审核。
  第八条 申请检测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须通过注册管理中心审核,并获得注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进入备案测试流程的产品备案申请单,且送检产品信息与产品备案申请单信息一致。
  第九条 申请检测单位在接到注册管理中心同意进入备案检测流程的产品备案申请单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申请检测产品的样品及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到指定检测机构。
  第十条 产品测试费用由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确定,申请单位检测前须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服务协议并交纳相关测试费用。
  第十一条 产品检测过程中,申请单位要安排专人配合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样品及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产品检测标准完成检测。不同产品的检测周期要求如下:
  (一) 芯片产品检测周期为收到符合要求的样品及相关技术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 卡片操作系统(COS)产品检测周期为收到符合要求的样品及相关技术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 成卡封装检测周期为收到符合要求的样品及相关技术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成品卡检测周期为收到符合要求的样品及相关技术证明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
  (四)IC卡读写终端或读写模块产品检测周期为收到符合要求的样品及相关技术证明材料之日起个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检测申请单位须在进入备案检测流程后6个月之内,负责向注册管理中心报送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中心向通过资质审核和检测的产品发放居民健康卡产品备案通过通知书。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两年。备案产品在检测报告到期前,须重新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向注册管理中心提交检测报告,否则将取消该型号的备案产品在居民健康卡项目中的应用资格。
  第十六条 已通过检测的产品,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内,注册管理中心将对该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性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有权委托检测机构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质量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流程(图略)

  附件6:
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以下简称居民健康卡)IC卡及关键设备的管理,确保居民健康卡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实现居民健康卡的全国通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健康卡IC卡及关键设备是指居民健康卡所使用的CPU卡芯片、卡片操作系统(COS)、成卡、居民健康卡读写终端或读写模块(以下简称终端)、密钥系统(含密码机)等。
  第三条 居民健康卡建设中所使用的IC卡及关键设备产品均须经卫生部备案,不同类型的产品须分别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居民健康卡终端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命令集》、《居民健康卡检测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五条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负责居民健康卡相关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实施居民健康卡IC卡及关键设备的检测。

第二章 备案单位要求

  第六条 备案单位是指居民健康卡的IC卡及关键设备的提供机构,提供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有偿服务单位等。
  第七条 备案的企业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备案的事业单位须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备案的军队有偿服务单位须持有总后勤部颁发的有偿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备案单位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注册资本等必须与所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有偿服务许可证内容一致。
  第九条 备案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同备案单位的注册资金要求如下:
  (一) 芯片备案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 卡片操作系统(COS)备案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 成卡备案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 终端备案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 密钥系统备案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备案单位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一条 备案单位须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芯片、成卡须具有国家IC注册中心颁发的集成电路IC卡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芯片备案单位还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须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二) 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第十三条 COS备案单位还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第十四条 CPU卡成卡备案单位还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集成电路卡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通过GB/T 24001-2004或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 通过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五条 终端备案单位还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 须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在国内有技术支持中心,在使用区域设有售后服务网点,具备7*24小时服务能力,提供统一的国内热线服务电话。
  第十六条 密钥系统备案单位还须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在国内有技术支持中心,在使用区域设有售后服务网点,具备7*24小时服务能力,提供统一的国内热线服务电话。
  第十七条 备案单位须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知名度,具有2年以上从事该类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经验,具有三个以上全国性行业应用案例。其中:
  (一) 芯片供应商的近三年内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实际提供各类CPU卡芯片总量不少于1亿颗;
  (二) 成卡供应商拥有至少3000万片/年的生产能力。

第三章 备案产品要求

  第十八条 备案单位拥有备案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备案产品须通过卫生部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其中IC卡类产品(指芯片、COS、成卡)应遵循芯片、COS、成卡顺序备案的原则:
  (一) 申请检测的卡片操作系统(COS)产品所依托的芯片须已通过卫生部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
  (二) 申请检测的成卡产品,其承载的COS须已通过卫生部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十九条 备案的IC卡类产品须具有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的注册标识号和注册证书。
  第二十条 备案芯片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备案芯片产品须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二) 备案芯片产品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含批复函);
  (三) 备案芯片产品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信息安全认证证书(EAL4+认证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备案COS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备案COS产品须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 备案COS产品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信息安全认证证书(EAL4+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备案终端产品须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相应产品的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备案密钥系统须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安全性审查,须获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卫生行业密钥管理系统型号证书,所使用的密码机须获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要求外,如对相应产品有国家强制性认证或检测要求的,须通过相应认证或检测。

第四章 备案流程

  第二十五条 备案分为单位备案及产品备案,依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进行单位备案,依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备案,备案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注册管理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居民健康卡单位备案申请单(附1);
  (二) 备案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产品范围、人员组织、年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体系等;
  (三) 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各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 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 注册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册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备案单位。
  第二十七条 产品备案,备案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注册管理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居民健康卡产品备案申请单(附2至附5);
  (二) 本办法第三章要求的各类产品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芯片产品备案还须提交该芯片产品的管芯照片;
  (四) 注册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通过后,注册管理中心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备案结果、指定检测机构开始测试备案产品。产品测试通过后,注册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 备案单位和备案产品取得批复后,注册管理中心通过卫生部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如需申请单位补充或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须在收到通知1个月内提交材料,逾期未提交并无任何说明的,视同主动放弃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继续应用的,应当在备案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向注册管理中心提出换证申请。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对备案单位和产品采取年审制度。备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注册管理中心提出年审申请。
  第三十二条 备案单位须在备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到期前,重新完成该产品的检测工作,并在检测通过后,向注册管理中心提交检测报告,否则将取消该型号的备案产品在居民健康卡项目中的应用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已备案产品有任何改动,备案单位应及时以新产品形态向注册管理中心提出新的备案申请。
  第三十四条 对已备案产品的应用情况,卫生部有权采取工厂检查、产品抽检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备案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备案单位资格,不予年审,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资格申请。
  (一)项目实施中,实际提供产品与备案产品不一致的;
  (二) 产品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三) 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 对于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或单位经营能力等方面不能满足居民健康卡建设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被投诉的备案单位及备案产品的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居民健康卡备案单位申请单

  编号: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
  我单位              作为 □芯片 □COS   □卡片 □终端 的提供单位,产品拟应用于居民健康卡,特此申请备案。

申请单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
  (列出附件清单)

  附2:居民健康卡芯片产品备案申请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EMAIL

 

产品类型

□ 用户卡芯片  □SAM卡芯片

产品名称

 

芯片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CPU位数:       工作时钟频率:         

□ROM      □EEPROM      □FLASH       

通讯接口:□ISO/IEC 14443  □GB/T 16649

其他:

 
 

以上信息无误,申请按《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要求送检产品。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进入备案测试流程  □ 不同意进入备案测试流程 

 

经办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盖章)

  

备注:本表壹式叁份,分别由备案申请单位、受理单位、检验机构各留存壹份。


  注:存储器对应项(EEPROM、ROM、FLASH)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没有的请标注无。

  居民健康卡芯片产品管芯照片

  芯片名称和型号:

 

 

 

 

 

 

 

(照片粘贴处)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3:居民健康卡COS产品备案申请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EMAIL

 

产品类型

□ 用户卡COS  □SAM卡COS

产品名称及版本

 

掩膜方式

□ 硬掩膜  □软掩膜

芯片备案编号

 

芯片型号

 

芯片设计单位

 
 

以上信息无误,申请按《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要求送检产品。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进入备案测试流程  □ 不同意进入备案测试流程 

 

经办人:        审核人 :        批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盖章)

  

备注:本表壹式叁份,分别由备案申请单位、受理单位、检验机构各留存壹份。



  附4:居民健康卡成卡产品备案申请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EMAIL

 

产品类型

□ 用户卡  □SAM卡

产品名称

 

芯片备案编号

 

芯片型号

 

芯片设计单位

 

COS备案编号

 

COS名称及版本号

 

COS设计单位

 

掩膜方式

□ 硬掩膜  □软掩膜

以上信息无误,申请按《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要求送检产品。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进入备案测试流程  □ 不同意进入备案测试流程 

 

经办人:        审核人 :        批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盖章)

 

备注:本表壹式叁份,分别由备案申请单位、受理单位、检验机构各留存壹份。



  附5:居民健康卡终端产品备案申请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及EMAIL

 

产品类型

□IC卡读写机或IC卡读写模块

□终端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CPU型号

 

内置IC卡读写模块型号

 

供电方式

□直流  □交流

以上信息无误,申请按《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要求送检产品。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进入备案测试流程  □ 不同意进入备案测试流程 

 

经办人:        审核人 :        批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 (盖章)

 

备注:本表壹式叁份,分别由备案申请厂商、受理单位、检验机构各留存壹份。


  注:IC卡读写机或IC卡读写模块产品不用填写内置IC卡读写模块型号;终端产品需填写内置IC卡读写模块型号;其余项为必填项。

  附6: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年审申请表

以下由申请单位填写

年审产品名称和型号

 

产品检测到期时间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年度应用情况说明:(包括产品的使用时间、范围、数量及应用效果等,卡片和COS年审,须说明所采用的相应COS产品名称及其提供商、芯片产品型号及其提供商)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7:
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修订说明

  1. 第2页,章节 2*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变更为“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在“GB/T 6565-2009职业分类与代码”下方增加引用标准,“GB/T 14504 银行卡”。
  “ISO/IEC 7811/2- 2001 卡识别记录技术第2部分”变更为“ISO/IEC 7811/2- 2001    识别卡 记录技术 第2部分:磁道-低矫顽性”。
  在“JR/T 0008-2000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下方增加“JR/T 00520-2009 银行卡卡片规范”。
  2. 第3页,章节3.1.2
  “带有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单元以及芯片操作系统的集成电路卡。”变更为“带有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单元以及卡片操作系统的集成电路卡。”
  3. 第3页,章节3.1.4
  “3.1.4 芯片操作系统(COS,Chip Operating System)”变更为“3.1.4 卡片操作系统(COS,Card Operating System)”。
  4. 第5页,表3-1
 
 “芯片操作系统”变更为“卡片操作系统”;
  “Chip Operating System”变更为“Card Operating System”。
  5. 第8页,章节5.3 (3)
  “芯片操作系统”变更为“卡片操作系统”。
  6. 第9页,章节6.3.1中文字及表格
  “居民健康卡号”改为“居民健康卡号码”,本规范中涉及“居民健康卡号”都改为“居民健康卡号码”,除“居民健康卡号条形码”外。
  7. 第9页,章节6.3印刷要求
  “正面”变更为“背面”;
  “背面”变更为“正面”。
  8. 第10页,图6-2
  图6-2 卡片背面布局图片替换为
  (图略)

  9. 第10页,表6-2
  表6-2 卡片背面布局参数全部替换为

参数

规格及要求

公差

发卡机构标识区

发卡机构公章直径

12.00mm

±0.30mm

发卡机构公章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2.00mm

±0.30mm

发卡机构公章下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4.50mm

±0.30mm

红色公章色值

C0、M100、Y100、K0

/

“发卡机构”字体

汉仪中黑简8.6PT

/

“发卡机构”区域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2.00mm

±0.30mm

“发卡机构”区域上边沿到卡的上边沿的距离

2.00mm

±0.30mm

“发卡机构”区域高度

8.50mm

±0.30mm

持卡人照片信息

“照片”的宽度

20.00mm

±0.10mm

“照片”的高度

25.00mm

±0.10mm

“照片”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4.00mm

±0.30mm

“照片”上边沿到卡的上边沿的距离

11.00mm

±0.30mm

持卡人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民族”、“居民健康卡号”字体

汉仪中黑8.0PT

/

“姓名”、 “性别”、“民族”、 “居民健康卡号”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31.00mm

±0.30mm

“姓名”上边沿到卡的上边沿的距离

12.00mm

±0.30mm

“姓名”、“性别”、“民族”、 “居民健康卡号” 的行间距

3.60mm

±0.30mm

居民健康卡号填写值上边沿距卡片下边沿距离

16.30mm

±0.30mm

可变信息部分

“姓名、性别、民族”填写值字体

汉仪中黑8.0PT

/

“姓名、性别、民族”字色值

K100

/

“居民健康卡号码”填写值字体

汉仪中黑8.0PT

/

“居民健康卡号码”字色值

K100

/

条形码区

条形码区域宽度

34.00mm

±0.30mm

条形码区域高度

6.00mm

±0.30mm

条形码左边沿到卡左边沿的距离

30.00mm

±0.30mm

条形码下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6.6.00mm

±0.30mm


  10. 第11页,章节6.3.1
  表6-2下方,在居民健康卡使用照片基本要求前增加“注:1、”。
  在使用照片说明下方,增加条形码说明“2、居民健康卡的条形码是对居民健康卡卡号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编码的128条码,格式应按GB/T 18347-2001规定。”
  11. 第12页
 
 (1)增加“6.3.2 预留金融功能区的卡片背面样式”章节,其他章节顺延。
  (2) 增加“预留金融功能区的卡片背面参考布局及参数见图6-3和表6-3:”
  (3)在新增的章节6.3.2中增加图6-3预留金融功能区的卡片背面样式,其他图片编号顺延。

  图6-3预留金融功能的居民健康卡背面布局(图略)

  (4)增加“表6-3 预留金融功能区的卡片背面布局参数”,其他表格标题号顺延
  表6-3 预留金融功能区的卡片背面布局参数

参数

规格及要求

公差

持卡人照片信息

“照片”的宽度

20.00mm

±0.10mm

“照片”的高度

25.00mm

±0.10mm

“照片”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4.00mm

±0.30mm

“照片”上边沿到卡的上边沿的距离

11.00mm

±0.30mm

持卡人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民族”字体、“居民健康卡号码”字体

汉仪中黑8.0PT

/

“姓名”、 “性别”、“民族”、 “居民健康卡号”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28.00mm

±0.30mm

“姓名”上边沿到卡的上边沿的距离

11.00mm

±0.30mm

“姓名”、“性别”、“民族”、 “居民健康卡号码”四行的行间距

2.00mm

±0.30mm

居民健康卡号填写值上边沿距卡片下边沿距离

25.40mm

±0.30mm

              可变信息部分

“姓名、性别、民族”填写值字体

汉仪中黑8.0PT

/

“姓名、性别、民族”字色值

K100

/

“居民健康卡号码”填写值字体

汉仪中黑8.0PT

/

“居民健康卡号码”字色值

K100

/

条形码区

条形码区域宽度

34.00mm

±0.30mm

条形码区域高度

6.00mm

±0.30mm

条形码左边沿到卡左边沿的距离

27.00mm

±0.30mm

条形码下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16.50mm

±0.30mm

             发卡机构标识区

银行标识、银行名称及发卡机构名称区域大小

宽56MM 高8.5MM

±0.30mm

“发卡机构”字体:

汉仪中黑简8.6PT

/

银行标识及发卡机构区域上边沿到卡的上边沿距离

2.00mm

±0.10mm

银行标识及发卡机构区域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距离

2.00mm

±0.10mm

发卡机构公章直径

12.00mm

±0.30mm

发卡机构公章左边沿到卡的左边沿的距离

2.00mm

±0.30mm

红色公章色值

C0、M100 、 Y100、K0

/

发卡机构公章下边沿到卡的下边沿的距离

4.50mm

±0.30mm

               银联标准区

银行卡号首位数字中心点到卡左边沿距离

17.50mm

±0.10mm

银行卡号首位数字中心点到卡下边沿距离

12.50mm

±0.10mm

银联标识上边沿到卡上边沿距离

2.00mm

±0.30mm

银联标识右边沿到卡右边沿距离

2.00mm

±0.30mm

ATM字体

TimesRoman6PT

/

ATM右边沿到卡右边沿距离

5.30mm

±0.30mm

ATM下边沿到卡下边沿距离

5.30mm

±0.30mm

ATM黑色箭头右边沿到卡右边沿距离

2.00mm

±0.30mm

ATM黑色箭头下边沿到卡下边沿距离

5.00mm

±0.30mm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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