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工商、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传播淫秽色情等犯罪行为。
(十四)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十六)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及其网站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和信息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和信息为线索,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七)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监督播出机构落实《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监督报刊出版单位落实《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加大对刊播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通报和处理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报刊和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范围。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依法给予报刊年检缓验。
(十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信息服务和广告的企业及其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强化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等措施;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依法从重查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