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园区循环化改造思路。分析园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论述循环化改造的必要性、紧迫性及重要意义,按照3R(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阐明下一步循环化改造的基础、总体思路、目标和预期成效。
4.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公告,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确定初步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确定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的初选名单。
(二)编报实施方案。被列入初选名单的园区要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并报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联合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评审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批复。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可在适当位置标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标志。标志式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签订承诺书。园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承诺书,确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
(五)拨付资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
(六)实施改造。园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循环化改造,每年年底前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帮助协调解决循环化改造中的问题。地方政府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统筹使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并于每年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项目有调整的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七)考核验收。实施期内,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关键补链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实施方案设定目标,且资源环境指标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力量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实施方案是否完成,实施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关键补链项目建设是否发挥应有作用,其中对关键补链项目建设,主要考核补链后资源节约和环境污染减少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考核合格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剩余资金,并命名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3年内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扣回。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