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
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继续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现就申报2012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的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园区以及再制造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作为备选园区(“城市矿产”类园区除外)。
(一)推荐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已得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批准;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尚有开发利用空间,发展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潜力较大,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
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的园区优先,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或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优先。
(二)推荐材料包括:
1.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园区基本情况。重点对园区的边界以及现有产业构成、产品、产值、规模、产业链以及资源、环境现状等进行描述,提供具体的园区区位图和空间布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