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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系统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9号)


关于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系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严格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便捷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及其标志的查询、辨识,国家认监委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标志使用

  自2012年3月1日起,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应在销售的有机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2012年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已印制带有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的,应在2012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仅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严禁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行为。

  在2012年3月1日后,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单元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

  二、信息报送

  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认证机构数据报送工作指南》要求,制订本机构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在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给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前,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信息传送至备案系统。各机构应建立备案信息的电子台账或相应的信息系统对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发放、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本机构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三、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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