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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交运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的精神,更好地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积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管理政策,丰富拓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形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活动时间和目标任务

  (一)活动时间

  2012年3月-2014年3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经营和用工管理,加强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和企业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

  三、工作原则

  企业与驾驶员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要求企业关心驾驶员的生产、生活,使驾驶员精神有追求、身心更健康、劳动有尊严、权益有保障,促进实现驾驶员体面劳动。引导广大驾驶员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促进企业与驾驶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的原则。树立改革创新理念,既着力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把创建活动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原则。规范经营管理制度,树立民主管理理念,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党、工会、共青团建设,充分发挥各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友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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