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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函
(保监厅函〔2012〕52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局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维护金融稳定,切实防范保险业风险,请你公司(行)按照《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7号)、《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6号)的要求,向我会及时报送在境外设立的保险类机构2011年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说明。设有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公司,请一并提供该境外非营业性机构2011年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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