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查重处,提高监管约束力。一是制订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部署全年现场检查工作。将理赔管理不完善、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以及经营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作为检查重点;将车险、农业保险等作为检查的重点领域;将市场份额较大、违规问题较多、整改不力或风险较大的公司作为重点对象。二是继续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立案在上,检查在下”的办法,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情况与总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及其任职资格挂钩、与公司申报新产品及其开展的业务范围挂钩、与公司的机构批设等许可事项挂钩。三是加强对总公司的质询及通报,提高监管震慑力和有效性。
3.继续加强法人及高管监管。一是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经营预算、绩效考核等情况监测,并对问题公司进行监管质询及提示,加强窗口指导。二是完善向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长通报制度及列席董事会股东会制度,强化公司出资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与监督。三是完善高管任职前法规测试、谈话和外调制度,完善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制度及处罚信息披露制度等,督促切实履职尽责。四是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公司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以及风险管控水平挂钩,引导公司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五是完善与保监局会商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防范风险力度,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
一是继续强化资本充足性的刚性约束。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处于警戒区域的公司、核心资本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坚决采取督促公司增加资本金、缩减业务规模、缩减费用等监管措施,切实防范资本杠杆率过高积累的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对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研究退出市场的措施。二是继续加大准备金充足性监督。健全准备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相关数据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和法人治理,确保偿付资金充足。三是不断加强分类监管。重点抓好CD类公司、业务规模前十位的公司、农险业务规模较大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四是加大再保险监管力度。出台《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规范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建立再保险合同信息监测制度,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探索建立行业共保信息共享机制,防范共保业务风险;完善外资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监管,防范风险跨境传递。五是探索“逆周期”监管。指导保险公司结合实际开展压力测试、现金流测试和情景模拟,摸清风险状况;研究平滑经营波动的制度和机制,妥善处置有关公司风险,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