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0年中央管理企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原则
(一)享受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的企业和人员范围。享受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的企业和人员范围与享受原特定政策补助的企业和人员范围一致。即企业范围限定在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2006、2007、2008年中享受特定政策补助的困难企业;人员范围限定在2005年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2005年底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企业安置的“4050”人员(2007年底以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2006、2007、2008年的财务状况确定。对3年盈利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40%;对1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60%;对2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80%;对3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100%。社会保险费补助以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为计算依据。
(三)中央财政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继续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各总公司要根据企业2006、2007、2008年盈亏情况、“4050”人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认真测算预拨资金,并分别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前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中央困难企业大龄职工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六、各中央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中央财政已拨付的资金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2009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
2.2009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表
3.2010年中央困难企业大龄职工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2009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社会保险费名称
| 企业所在地、市(县)
| 统筹地区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 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 企业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次数(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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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次数(人次)
| 统筹地区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
| 企业全年缴费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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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人员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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