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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特定就业政策2009年清算及2010年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对2003、2004、2005年中2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80%;对3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以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为计算依据。
  对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能单独提供“4050”人员缴费数额的企业,以统筹地区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核定的缴费额给予适当补助;对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内部医药费报销制度的企业,以统筹地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缴费比例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4050”人员的医药费报销。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行政区域内2009年度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初审。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三)清算时间和基本程序。
  1.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10年2月10日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1)企业2003、2004、2005年度财务报表;(2)2009年度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内部医药费报销规定;(3)2009年度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专账;(4)“4050”人员名册;(5)《2009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当年进行过调整的,须附相关文件;(6)《2009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
  2.专员办需在附件1和附件2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问题,须及时反馈企业限期修改。专员办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3.中央管理企业将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的报表等材料上报总公司,总公司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确定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后,将清算报告、装订成册后的相关附件(包括附件1、2)、软盘一并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各总公司的清算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清算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等;(2)“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包括“4050”人员人数、中央财政预拨社会保险费资金数额、社会保险费资金实际缴纳数额等。(清算软件及软件说明下载请登陆:xgsoft2006@126.com;密码:xg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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