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特定就业政策2009年清算及2010年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中央管理企业特定就业政策2009年清算和2010年补助工作,妥善处理并轨后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执行期限。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为妥善解决并轨遗留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其中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二、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实行总公司负责制。各总公司(含行业主管部门,下同)及所属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具体人员,加强对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做好中央财政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管理和清算工作,做到人员基础情况清晰、资料齐全、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将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要对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为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2009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要求
(一)清算原则。
1.享受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的企业和人员范围。企业范围限定在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认定,以2003、2004、2005年度的企业财务决算为准。人员范围限定在2005年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2005年底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企业安置的“4050”人员(2007年底以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