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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1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办安全[2012]11号 2012年2月28日)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要求,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范围

  1、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2、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具体见电监安全[2012]11号《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简称“事件”)。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信息报告单位

  发生“信息报送范围”中所述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三、即时报告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

  1、报告程序及时限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电监会相关区域电监局报告。涉及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向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发生在西藏自治区的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报电监会。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

  2、报告内容及方式

  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上报,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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