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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2〕62号)


广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广州救援在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案处理的请示》(粤保监发〔2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保险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根据上述表述,原则上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未仅限定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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