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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和非强制免疫疫苗经费中由国家负担的部分,中央财政补助的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七、疫情监测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各级疫情监测机构各负其责。疫情监测经费原则上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发生疫情且地方财政较困难的中西部地区,根据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八、地方负担的疫苗和扑杀补助经费及边境和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费原则上由省级财政负担。
  九、防止禽流感所需的免疫注射、检测采样、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疫苗市场整顿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省级、市(地)级、县级财政负担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十、在禽流感疫情集中爆发期,根据防疫需要,免疫疫苗由农业部统一调拨。疫苗供应首先保证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的强制免疫。省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疫区强制免疫禽只的数量和需要的疫苗数量,联合报送农业部。疫苗生产企业接农业部的指令,在48小时内将疫苗发送到省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承担的比例,及时与生产企业结算。中央财政承担部分,经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生产企业,每季度结算一次。
  禽流感疫苗供应紧张状况缓解后,免疫所需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需要免疫的家禽数量和疫苗数量,联合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农业部对各省(区、市)的免疫计划核定后,报财政部申请疫苗补助经费,财政部审批后下拨省财政。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生产企业招标采购疫苗。
  十一、扑杀补助经费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扑杀数量和扑杀补助标准尽快将资金发放给养殖者。之后,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扑杀补助资金。经两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省财政,再由省财政逐级下拨。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本暂行办法要求的负担比例,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切实加强对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监管,对防疫经费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情况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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