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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促进我国禽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2004年1月29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附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2004年1月29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多有禽类强制免疫,对非强制免疫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进行免疫。国家对免疫进行补助,对因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补偿。
  三、根据地区差异和各地财政状况,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禽流感防治实行差别补助政策。
  四、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50%,养殖户负担50%。国家负担部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地区分别补助20%、50%、80%,地方财政分别负担80%、50%、20%。
  五、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负担。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禽类和幼禽、成禽的补助有所区别。按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50%、80%,地方财政分别负担8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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