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厅水字〔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中国理货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监装等工作,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参照相关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港口装卸生产实际,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 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
一、理货机构和检测机构从业要求
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取样的理货机构 (以下简称理货机构)和从事货物样品检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除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理货机构取样、制样、送检人员(以下简称取样人员)应具备货物抽样与检验基础知识,经由中国理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取样人员对送检样品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在样品送检单上签字。
(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高效、便捷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港口装卸生产连续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二、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诚信管理
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理货协会对理货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及取样人员资格实施诚信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与更新。
三、货物取样、检查监测和监装委托
(一)取样委托。
1.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的取样委托。
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6个月内,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 托运人)应书面委托理货机构进行货物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所需的取样、制样和送检。
2.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的取样委托。
货物装船前7日,托运人应书面委托理货机构进行货物平均含水率检测所需的取样、制样和送检。
(二)原船货物形态检查和监测委托。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于货物过驳作业前2日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
(三)监装委托。
货物装船前2日,托运人应委托理货机构对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
货物取样和监装委托书见附件1。
四、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操作程序及要求
(一)参考标准。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取样方法》(GB2007.1-8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制样方法》(GB2007.2-87)o
(二)取样。
1.取样工具。
取样工具包括:(1)尖头钢锹;(2)取样铲;(3)钢锤;(4)铁镐;(5)铁板;(6)取样探子;(7)带盖盛样桶或内衬塑料薄膜的盛样袋;(8)磅秤;(9)其他。
2.取样量。
原则上,拟装船同一等级货物为一批,每批为一个取样单位。
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量一般按照国际规则或国家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可按下述标准确定:
(1)拟装船货物重量不超过15,000吨:每125吨货物应取一个不少于200克份样。
(2)拟装船货物重量超过15,OOO吨但不超过60,OOO吨:每250吨货物应取一个不少于200克份样。
(3)拟装船货物重量超过60,OOO吨:每500吨货物应取一个不少于200克份样。
对于外观差异明显或粒度分布不均以及由两种以上货物混合而成货物的取样,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份样数或最小份样重量。
3.取样方法。
(1)取样方法按《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取样方法》 (GB2007.1-87)规定执行。
(2)根据货物特性、状态、粒度以及样品的用途确定取样程序。
在平整的货堆中取样,份样应在均布的格点上采集。具体步骤:先画出货堆平面图,并将货堆平面分区,然后根据拟装船货物重量大小,按125吨、250吨或500吨标准得出分区数量,从而得出取样份数。此平面图将为采样人员指出所需份样的数量以及每一份样的采集点。每一份样应从指定区域的表层以下约50厘米
处提取。
上述所取份样粒度比例应符合取样间隔或取样部位的粒度比例要求,所得大样的粒度比例应与整批货物的粒度分布要求大体相符。
在实际取样操作中,可按货物实际转运情况,择优选择取样方法。取样方法应按均匀性、代表性、准确性要求,使所取得的样品偏差最小化。
4.取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