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三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以下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小流域治理、农村能源建设、畜牧草场和果林地的改造与建设;
(二)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
(三)改善移民安置区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建设项目;
(四)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技能培训。
第五条 “三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各类经济纠纷中的抵扣;
(六)大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在年度预算确定后,按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三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三西专项资金”拨付给甘肃、宁夏两省(区)。
第七条 甘肃、宁夏两省(区)扶贫办、财政厅应根据“三西”地区扶贫开发规划,组织编制“三西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三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西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三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推行参与式扶贫方式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