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三西”地区农村扶贫开发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对2001年印发的《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三西”地区经济发展,依据《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西”地区是指甘肃省河西地区、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及移民安置区。其中:
河西地区包括天祝、古浪两县及移民安置区;
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包括庄浪县、静宁县、环县、华池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平川区、白银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秦安县、永靖县、东乡县19个县及移民安置区;
西海固地区包括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泾源县及移民安置区。
第三条 “三西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三西”地区贫困农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