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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根据《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一次性拨付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万元,专项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见附件2),请列入2011年“其他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支出科目(科目编码:2136399),并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中央补助资金拨付后,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尽快组织编制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并尽快下达资金,组织项目实施,2012年汛前完成项目实施。2011年省级项目实施计划于2012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附件:1.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情况分省表
  3.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情况总表(不发地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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