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对各省上一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省级财政部门和农牧部门对项目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引导项目县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各省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保护、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草原禁牧管护、草畜平衡核查、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和农牧等部门应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逐级组织乡镇、村开展补奖草原面积、牧民登记,公示、复查核实,资金兑付,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落实以及村级管护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县农牧部门要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档案,同时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记录县、乡、村名称,牧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奖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并分别对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各项资金之间不得调剂。
第二十三条 补奖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牧民户数等基础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