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还可参照当地农牧民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对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额度实行封顶和保底,封顶保底政策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和农牧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上报补奖资金申请,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上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省级财政配套安排资金情况、省级资金整合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本年度资金申请。申请资金与上年相比如有变化,需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根据各省上报的实施禁牧、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积、人工牧草留床面积和牧民户数,结合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金额,将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和农牧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抄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实施内容、补助奖励标准、实施区域等。
第十四条 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应根据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考评情况,分别按照牧民承包到户的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积发放。
第十五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到牧户,不具备“一卡通”和“一折通”发放条件的地方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到户。
牧草良种补贴可直接发放给种草牧民,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按照项目管理的,可统筹安排用于项目。
第十六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补助奖励标准、补助奖励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和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实现减畜不减产和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