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完善草原承包,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核定补助奖励面积和受益牧户,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基层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补助奖励范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草原牧区半牧区县。
第六条 各省应按照草原生态状况、草原畜牧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确定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并逐级细化到乡镇、村组和承包户。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应划为禁牧区,其他可利用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
第七条 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应与牧民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明确牧民实行禁牧和完成草畜平衡任务的责任与权益。
第八条 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是承包草原且主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牧草良种补贴的对象是人工草场种植者,牧草良种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种,不包括青贮玉米等青贮饲料。
第九条 中央财政安排禁牧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500元,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0元。
第十条 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可结合本地草原载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场面积、人口数量、牧民收入构成等情况,按照“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制定对牧民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具体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