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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农业、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
  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等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增收。中央财政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补贴等一系列补助奖励政策。为了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安排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资金。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具体发放标准时,请与原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标准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附件: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牧民增收的决定,加强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农业部组织指导各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各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奖资金预算,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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