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测绘局所属预算单位执行工程任务所需经费,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一致,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报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审核汇总纳入国家测绘局部门决算后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结余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各种资产应按承担项目单位的性质,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装备和物资的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核算、合理调配,在会计账薄中应据实分类登记和核算。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完整地记录固定资产情况和使用情况,做到账实、账证相符。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装备和物资的采购、配备、保管、使用、维修维护、报废、处置等管理责任制度,以保证其完整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或流失。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府采购制度、财务和会计制度。
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应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因故中止,由国家测绘局负责主持或组织清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国家测绘局。剩余经费上缴财政。
由于人为因素中止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西部测图工程完工后,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要对整体项目进行总体验收,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报告书、项目决算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