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测绘生产费、安全保障费、质量控制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一)测绘生产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西部测图工程任务实施测绘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踏勘与设计、控制测量、数据采集、数据库建库、制图与印刷、应用服务、平台系统建设、生产试验与产品试制、成果验收与归档等。
(二)安全保障费是指为完成西部测图工程而购置必备的特殊交通运输工具、仪器、通讯设备、外业生活与安全装备、医疗保健设备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质量控制费是指用于西部测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监理所发生的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国家测绘局批准组建的专门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西部测图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论证立项、项目论证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制订、项目技术设计、技术培训、政府采购组织实施、成果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与西部测图工程管理活动相关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在西部测图工作中出现的不可测因素和突发事件的费用,以及其他与西部测图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测绘生产费和质量控制费对应的项目安排应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安全保障费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制定的价格;管理费的支出应符合西部测图工程管理活动的要求,单独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核定后列入西部测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可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国家测绘局所属预算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和工作需要按季编报分月用款计划,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报财政部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