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政部的职责:
(一)核定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二)核批专项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支付资金;
(三)会同国家测绘局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专项经费年度财务决算;
(五)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评价;
(六)对专项经费使用中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的管理职责:
(一)编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审核下达专项经费预算,指导和组织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专项经费用款计划;
(四)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编报本单位的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经费预算编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测绘局按照西部测图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编制专项经费总预算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
(二)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分年度经费预算,国家测绘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
(三)国家测绘局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纳入国家测绘局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四)财政部对国家测绘局上报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测绘局部门预算,下达专项经费预算控制数。
(五)国家测绘局根据财政部下达专项经费预算控制数,将经费预算指标分解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中,国家测绘局所属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预算直接编入该单位预算,非国家测绘局所属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预算编入国家测绘局本级预算。
第十条 国家测绘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将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非国家测绘局所属承担单位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下达预算、工作计划或工程合同开展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