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O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变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修)订相关配套规定和标准。为适应当前港口危_险货物安垒菅理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切实承担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责任,做好职责交接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理清监管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强化隐患排查,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接照《条例》规定,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查权限暂按《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执行,许可条件和十报材料暂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垒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令)执行。建设单位向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三、对于新申请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或者换发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夸2009年第13号),按照《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明确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条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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