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氟砖茶生产研制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推动低氟砖茶生产研制工作,确保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喝上“放心茶”,中央财政对低氟砖茶生产研制予以适当补助。为管好用好低氟砖茶生产研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择优扶持、突出重点,集中资金、确保实效。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具备砖茶降氟技术或有技术来源。具备独立开展砖茶降氟研制活动或联合有关科研机构进行砖茶降氟研制活动的能力。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三)企业长期从事边销茶生产,且信誉良好、运营正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具备研发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及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优势边销茶生产企业从事饮用型砖茶降氟研究开发。鼓励边销茶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生产试制低氟砖茶。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发布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等。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择优选定扶持企业,按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补助资金正式申请文件,文中应当对支持项目及理由作简要介绍;
(二)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