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农业部第1591号公告要求,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发放和年审工作。要从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高度,积极与本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渔业电台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渔业通信设备登记制度,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渔业通信设备基础数据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规范渔业电台频率占用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同时,主动向相关财政、收费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频率占用费返还等资金的更大支持,为加强渔业电台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使用渔政巡航加密电台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渔政巡航加密电台管理办法》(国渔政信〔2011〕19号),落实保密责任,规范加密电台使用和管理,确保渔政巡航通信安全。
四、加快渔船渔政船安全通信设备配备
要根据渔船安全生产、渔政船执法监管和应急救助等方面需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相关要求,加强短波和超短波电台、北斗卫星终端等安全通信设备配备工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有关要求,加快为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终端设备,完善AIS信息系统,为渔船避碰保安全提供有力保障。我部将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推进渔船AIS终端设备配备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五、加强渔业通信设备管理
要高度重视渔船、渔政船及渔业岸台通信设备管理工作,确保各类渔业通信设备状态良好,合法、正常使用,为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助和渔政执法监管等工作提供有力的通信保障。要加强渔船通信设备管理,结合本地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情况,及时组织和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设备维修维护等售后服务,解决广大渔民的后顾之忧。认真调查研究渔船通信设备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探索并及时制定相关技术和政策措施及管理制度,当前要重点解决随意更改渔船通信设备标识信息代码、选择性关闭通信设备功能和设备开机率不高等突出问题,确保通信设备标识信息代码唯一性、功能完整性,提高设备开机率。要加强对渔民和渔政船船员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技术培训,增强渔民安全通信设备操作技能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渔政船通信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提高通信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中型渔政船要配备专职通信人员,加强技能培训,切实做好渔政巡航通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