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通信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2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渔业通信和无线电管理工作是渔业安全生产和渔船应急救助的基础手段。近年来,各级渔业管理部门不断加强渔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在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渔政执法效率、规范渔船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渔业通信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运行维护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短波、超短波岸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顺畅、可靠运行。要建立健全安全通信网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岸台、基站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及时维修、维护和更新故障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坚持实行岸台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积极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安全通信网运行模式,提高通信服务效能。我部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适时开展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岸台联网工作。
二、加强渔船渔政船船位监测
要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信息化平台,加强渔船和渔政船船位监测工作,为渔政执法监管、安全生产救助和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要完善船位监测的软硬件条件建设,配备专门业务人员,尽快实现船位监测工作常态化。各地要按照《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办渔〔2012〕4号),督促远洋渔船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设备,落实船位监测和报告制度。要强化监测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朝韩敏感海域、钓鱼岛海域等重点海域以及重点渔港渔船船位监测工作。南海区渔政局要进一步组织做好南沙作业渔船和港澳流动渔船船位监测工作。要加强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提高渔政船海上监管能力。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渔政船船位监测制度。我部将对参加专属经济区巡航执法的渔政船,全面落实船位监测制度。
三、规范渔业电台管理和执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