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北京等15个省(区、市)的鲤科鱼类主要养殖区,鲤科鱼类的国家级和省级原良种场、市级县级重点苗种繁育场,鲤科观赏鱼养殖场,近一两年内曾出现过SVC阳性结果的养殖场及其周边养殖水域,均需设置监测点。重点监测品种为鲤鱼、草鱼、锦鲤、金鱼等,具体监测品种由承担任务的省(区、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监测时间
在春季、秋季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30日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2月10日前完成。承担任务的省(区、市)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水温在10~17℃间集中采样,送有法定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具体采样时间自行与检测实验室协商后,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统一协调确定。
三、采样数量和方法
样品应优先采集有临床症状的活鱼,有临床症状的每份样品采集10~20尾;无临床症状的样品应采集150尾(若鱼体长大于10㎝,每批样品可采集60尾)。采样过程中要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的要求进行,填写《水生动物现场采样记录表》,要求信息准确、完整。
《国家监测计划》样品数900个,各省(区、市)国家监测计划采样任务数见下表。
15省(区、市)采样数量任务分配表
地区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重庆
| 数量
| 25
| 75
| 75
| 50
| 75
| 75
| 25
| 100
| 50
| 50
| 100
| 50
| 50
| 5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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