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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北京等15个省(区、市)的鲤科鱼类主要养殖区,鲤科鱼类的国家级和省级原良种场、市级县级重点苗种繁育场,鲤科观赏鱼养殖场,近一两年内曾出现过SVC阳性结果的养殖场及其周边养殖水域,均需设置监测点。重点监测品种为鲤鱼、草鱼、锦鲤、金鱼等,具体监测品种由承担任务的省(区、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监测时间

  在春季、秋季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30日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2月10日前完成。承担任务的省(区、市)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水温在10~17℃间集中采样,送有法定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具体采样时间自行与检测实验室协商后,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统一协调确定。

  三、采样数量和方法

  样品应优先采集有临床症状的活鱼,有临床症状的每份样品采集10~20尾;无临床症状的样品应采集150尾(若鱼体长大于10㎝,每批样品可采集60尾)。采样过程中要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的要求进行,填写《水生动物现场采样记录表》,要求信息准确、完整。

  《国家监测计划》样品数900个,各省(区、市)国家监测计划采样任务数见下表。

  15省(区、市)采样数量任务分配表

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安徽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重庆

数量

25

75

75

50

75

75

25

100

50

50

100

50

50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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