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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办渔【2012】2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单位:

  为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水产养殖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将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2月24日

  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任务
  2012年计划对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白斑综合征(对虾)、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和链球菌病(罗非鱼)进行年度监测,分别计划采样900个、885个、400个、400个和400个(具体内容见附件1~5)。

  二、职责分工

  (一)我部负责制定《201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监测结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协调有法定资质条件的检测实验室参与检测工作,并保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监测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监测数据并上报情况。

  (二)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下达的任务,负责本省(区、市)监测计划任务的组织实施。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下同)制定监测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承担任务的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相关标准,对各地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及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反馈送检单位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四)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养殖企业、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将可疑水生动物立即纳入监测范围主动监测,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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