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关于推荐2012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质量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引导和激励我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企业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关于推荐2012年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的通知》(中国质协字[2012]5号)精神,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决定2012年在供销合作系统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表彰活动。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质量机构根据《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在中国供销合作网站 www.chinacoop.gov.cn 文件通知中下载)的规定和工作程序,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名额(附件2)推荐本地区、本行业积极学习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在质量、经济、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绩效的企业 。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在企业自我评价,各地供销社质量机构推荐的基础上、经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审核产生,不作现场评审。请各地供销社质量机构认真做好申报指导服务和组织推荐工作,并于2012年5月11日前将推荐材料[含申报表(附件3)、自我评价表(附件4)、打分表(附件5)在中国供销合作网站 www.chinacoop.gov.cn 文件通知中下载]和经验交流材料寄送至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
三、按照《办法》的规定,获2009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特别奖”的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2012年已满期,需按条件重新申请推荐。
四、各地供销社质量机构应指导、帮助被推荐的企业单位,总结学习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做法和特点形成经验交流材料,制成光盘(Word格式),于2012年5月11日以前和推荐材料一并寄送至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同时用E-mail发送。具体格式见经验交流材料稿纸样(附件6)。
五、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依据《办法》,对通过审核的先进企业授予2012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获得此称号的企业授予“特别奖”。然后从优中选优,向中国质量协会推荐供销合作系统的“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其前者由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颁发奖牌和证书;被评选为全国级的,由中国质量协会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有关全国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请各地供销社质量机构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名额,认真做好推荐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推荐费。
联系部门: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
联 系 人:王立民、王 爽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政编码:100801
电子信箱:wanglimin@ chinacoop.gov.cn
手 机:18611941982、18611941981
联系电话:010-66050488
传 真:010-66050570
附件:
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表彰办法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名额
3、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申报表
4、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
5、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打分表
6、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经验交流材料稿纸样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1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先进企业推荐、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引导和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增强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市场竞争能力,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决定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推荐、表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活动。为了规范推荐和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是授予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在质量、经济、社会效益方面取得突出绩效企业的一种荣誉。
第三条 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表彰活动是在新形势下质量效益型活动的延续和发展。卓越绩效模式标准反映了当今世界现代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此项活动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范围为:商业、贸易、宾馆饭店、工业、农业(工厂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工程建筑、仓储运输等行业的社有独资、股份、集体和中外合资等企业。
第五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供销社质量管理机构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择优推荐,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审核后确定表彰名单。
第六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每年推荐表彰一次,具体工作由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被推荐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开展了自我评价(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附后),而且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的要求,经营业绩突出,呈上升趋势,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废治理达标;
四、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各地供销社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据推荐条件,按名额分配要求,在本地区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被推荐企业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填报要求,填写《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申报表 》和《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上报所在地供销社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条 各地供销社质量管理机构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确认后,确定推荐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必备的材料报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
第十一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表彰工作由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负责,对各地供销社质量管理机构推荐企业的材料组织进行审定。然后从优中选优,向中国质量协会推荐上报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名单。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对经审定批准的企业授予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被审定批准为全国级的企业,由中国质量协会授予年度“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荣誉称号当年度有效,可连推连获。
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获得系统或国家级的“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授予系统或国家级的“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特别奖”称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推荐。
第十四条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追求卓越会议上,授予表彰企业奖牌、奖杯、证书和组织经验交流;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布获荣誉称号的企业名单,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在中国质协企业会员中推广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企业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
第十五条 受表彰企业可以在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奖荣誉称号的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议企业对在争创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