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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注销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注销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26号)


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更名为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的请示报告》(星河字(2011)第1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专业化生产仪表阀门和管件系列产品,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新组建了“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并由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相关许可证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继承了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的核质保体系、人员、设备、厂房和技术条件,制造能力基本能够得到维持。因此,决定向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01号),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同时注销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0)21号),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再从事任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

  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2)01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锡和

  单位住所:江苏省扬中市兴隆镇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认为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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