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总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由专人妥善保管。总预算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信息系统存储的总预算会计原始数据应当由专人定期备份至机房专用存储设备。保存电子会计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当纳入容灾备份体系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严格监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情况和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chl_16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