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财政部门应当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财政专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进行备案;

  (五)财政部门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账户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四章 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将所有财政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和完整的系统操作日志。

  第二十三条 审核人员应当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依据预算、用款计划、收入缴库进度等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并提交支付人员。

  第二十四条 支付人员应当对审核后的支付申请等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并开具相应的支付凭证,禁止手工填制。

  第二十五条 支付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由管理支付印章的人员加盖支付印章。支付印章包括支付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法人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六条 支付印章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单位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时更换预留印鉴。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立即失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