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等有关知识。
会计核算岗位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也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进行定期轮岗。
第十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须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任用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应当在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开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政专户,规范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工作:
(一)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服务水平等因素后确定,严格规范选择开户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