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库[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
(一)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规范账户管理;
(三)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加强会计监督;
(四)及时组织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预算执行;
(五)规范印章、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六)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