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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三、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明确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坚持将之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新建、分立、合并、改制等,都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规模较小、比较分散的学校可以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方式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鼓励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地要把推进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列入工作日程。

  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鼓励学校根据《规定》和本校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统筹和推进。

  要按照《规定》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落实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情况,通过发布地方规章、完善学校章程或者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更加符合当地和本校实际发展需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职权,并在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将之落在实处。特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要把关心和做好学校劳务派遣人员、非在编人员、代课教师、后勤服务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维护,纳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范围。

  要加紧研究建设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议事、表决、监督、责任追究的程序与规则,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程序化。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代表素质,增强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能力。要继续推进校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校务公开的规定,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

  要及时总结近年来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鼓励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研究。要及时将成果、经验转化为指导和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政策和学校规定,不断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制度、活动方式等。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要针对不同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单位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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