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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总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发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规章。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以来,已普及到全国大部分学校,其在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在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在统一全校认识、凝聚全校力量,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在协调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校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发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等方面,对新时期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学校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系统工会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总工会及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各级各类学校要将《规定》的学习宣传纳入国家和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宣传,特别是对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教职工,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通过组织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学习宣讲会等形式,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对《规定》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各地各校迅速营造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教育行政部门、工会和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可通过讲座、访谈、撰写文章等方式,将《规定》的学习宣传推向深入。通过学习宣传活动,使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和广大教职工全面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使《规定》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共同指导和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文件,成为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遵循,成为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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