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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转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1.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择优支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管理工作做得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二)倾斜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单位)以及县级以上科协所属单位的科研、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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