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2012修订)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712号)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现予以发布。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