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12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专款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
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四是中央对各省工作的整体评价。此项因素权重为0.2,主要是综合评价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
第四条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核名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条 财政部将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