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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

  (二)工作原则
  1.积极支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鼓励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重要精神,统一思想,协调一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努力调动好、发挥好、维护好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平等对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在税收减免、政府资助、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等优惠,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3.依法管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引导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4.完善机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宗教事务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合力做好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帮助宗教界健全公益慈善机构,培育公益慈善队伍,强化自律,完善监督,形成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各地和有关部门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动性、规范性、可持续性进一步增强,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
  要根据宗教界自身的特点,引导宗教界扬长避短,在最能发挥自身优势、体现自身价值的公益慈善领域开展活动。
  当前,重点支持宗教界在以下领域开展非营利活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四、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一)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收入、宗教服务收入、经销宗教用品收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限定用途收入,宗教界人士的个人合法收入,可用于公益慈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为重大灾害救助以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慈善项目,号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捐款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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