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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二)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标准进行。

  (三)要本着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态度,选择“阳光计生行动”工作扎实、有创新、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能起到示范作用的单位,认真审核,按时推荐上报。

  请各地人口计生委于2012年3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

  联系人: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曾浩凛

  电 话:(010)62030770

  传 真:(010)62030838

  附件:1.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2.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申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

名额

1

北京

2

2

天津

2

3

河北

12

4

山西

8

5

内蒙古

7

6

辽宁

7

7

吉林

4

8

黑龙江

9

9

上海

2

10

江苏

7

11

浙江

6

12

安徽

8

13

福建

6

14

江西

7

15

山东

10

16

河南

12

17

湖北

7

18

湖南

9

19

广东

9

20

广西

7

21

海南

2

22

重庆

3

23

四川

13

24

贵州

6

25

云南

9

26

陕西

8

27

甘肃

6

28

青海

3

29

宁夏

2

30

新疆

7

总计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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