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人口办监察〔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命名了一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各示范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继续促进“阳光计生行动”规范化、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上台阶、上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人口监察〔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命名第二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8年以来,在“阳光计生行动”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实践,“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二、申报标准
示范单位标准参照《通知》要求,即组织领导好、三项公开好、评议整改好、热线服务好、维权效果好、纪律执行好、监督评估好。各申报单位在过去三年内无因计划生育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位居前五名(或优秀)。
三、申报步骤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申报工作按照省级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审核的方式进行。
(一) 3月25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申报,填写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 3月26日-4月2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对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5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结果,命名“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负责,按时完成申报推荐工作。